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
苏国资[2004]46号
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与省属国有企业交换意见的行为,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,根据《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》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,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、可以让企业了解的、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,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,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。
第三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,仅在集团公司一级进行,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,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进行沟通。交换意见可采用会议、交谈等方式进行,由监事会主席主持,监事会专职监事参加。出席交换意见的人员由监事会主席确定。
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:
(一) 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、会计政策选用不当,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;
(二) 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、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的问题;
(三) 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,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;
(四) 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;
(五) 群众反映较为强烈,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;
(六) 重大投资决策不当,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;
(七) 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;
(八) 省国资委委托需要交换的意见。
第五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:
(一)检查报告的内容,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,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、任免建议、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,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;
(二)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。
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前,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,对交换意见的内容作出决议。决议内容包括:准备交换意见的企业名单,交换意见的内容概要,交换意见的时间,监事会参加人员。
第七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后,应将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文字材料(应说明企业对交换意见的态度和意见),送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,由监事会工作处报省国资委领导。
第八条 交换意见的次数由监事会主席商企业负责人决定。
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与企业交换意见都应记录在案,年终将交换意见的相关材料建档保存。归档材料包括:监事会会议决议,交换意见的具体内容,交换意见过程记录和形成的文字材料等。
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,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